一龙恒业创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技术创新积极性,保障公司发明创造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技术部门(以下统一简称“技术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发明创造全部为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公司员工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二章 专利研发部门、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专利研发部门包括公司的各技术部门,其职责包括:
1、每个技术部门应设立一名专利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专利事务的沟通协调。
2、负责本部门的专利研发工作。
3、向知识产权部提交本部门年度研发计划和费用预算。
4、完成公司每年下达的专利任务(以获得专利授权为准)。
5、负责本部门涉及的专利研发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部为公司专利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汇总审查各部门年度研发计划和费用预算,制订公司年度研发计划和预算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2、负责公司专利的申请和维护工作。
3、负责建立并维护专利信息档案。
4、负责专利奖励的实施。
5、负责与专利研发部门、其它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6、负责其他与专利工作相关的事务。
第七条 知识产权部每年将公司下达的专利指标分解到各技术部门,并在每年12月31日统计当年专利申报情况。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八条 公司成立专利评审委员会,主任为主管技术副总裁,成员由主任指定。
专利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人数不应超过3人,并且应对接触到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研发资料、专利申请文件等内容保密。
第九条 员工研发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申请时,应递交知识产权部,由知识产权部将专利申请递交公司专利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专利评审委员会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进行评审。
专利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转交知识产权部,由知识产权部负责专利申请。
第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由知识产权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技术部门予以配合。
知识产权部指定专人对公司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管理,并应做好专利申请文件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专利维护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部负责专利权的维护,包括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更新专利证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沟通协调、建立专利档案等与维护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许可或转让他人实施专利,或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应签订书面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合同,并且需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员工应时刻注意对本公司专利权的保护,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部或公司领导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章 专利权归属
第十四条 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即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该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后,公司将对发明人、设计人及部门负责人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公司对发明人、设计人及部门负责人的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一)物质奖励
根据专利创造效益,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发明专利:人民币2万元-40万元。
实用新型:人民币1万元-20万元。
外观设计:人民币0.5万元-10万元。
(二)精神奖励
专利申请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后,公司将对发明人、设计人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发明创造、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文件、研发资料等商业秘密被泄露的,直接责任人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扣绩效考核分100分,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其它相关责任人将视具体情况,扣绩效考核分35分-50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技术部门若没有完成公司下达的专利任务,部门负责人将被视为工作失职,扣绩效考核分50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员工若将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将被扣绩效考核分100分,并予以通报批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同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除前述规定外,其它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知识产权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其下属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构成公司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如与公司其它规章制度不一致,本制度优先适用。